榕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的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另行提起了变更合同条款的诉讼,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