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1执8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19786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16536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房产、不动产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无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将军路支行账号为18×××04的账户;以(2018)鄂1181执82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和(2018)鄂1181执829号之二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梅富存、**、***、**、***、***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