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10号
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钟黄
委托代理人:沈金辉,律师。
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忠
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锦锋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屈剑、审判员戴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方股东叶兴强、陈德忠因装修经营场所,经与原告协商,将位于麻城市将军路东方红酒店的湖北麻城AMANI酒吧的硬装、水电、土建、吊顶、木工、油漆、玻璃墙纸、不锈钢软包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为此订立了书面合同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款。原告按合同完成约定及增补的工程量,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验收后使用。2014年10月23日,被告在麻城市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陈德忠任公司经理,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后工程总价款为480万元,扣除被告预付款和原告领款后工程欠款为6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2月12日至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装修项目施工合同,拟证实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了被告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了内容、价款约450万元及付款方式等。
证据二:增补项目表,拟证实原告为被告装修增补工程量为300967元;
证据三:阿曼妮装修工程结算单,拟证实原告与被告结算认可的工程价款为480万元,扣除预付款和消费卡后下差62万元;
证据四: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拟证实被告主体身份及股东情况。
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本院认为,该四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全部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叶兴强、陈德忠因装修该公司经营场所,经与原告协商,将位于麻城市将军路东方红酒店的湖北麻城AMANI酒吧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款。原告按合同完成约定及增补的工程量,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验收后使用。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款为62万元,双方对结算后的欠款均予以签字认可,被告加盖了该公司公章。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装修工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对下欠款项均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结算单的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无约定,但可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该利息应自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次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雷锦锋
审判员  屈 剑
审判员  戴 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