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91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2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李席居委会办公楼二楼一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4#A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徽省振远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省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伏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