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21号

原告:***,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金,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合肥凤凰城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港广场13号楼1901室。

负责人:官勇明。

第三人:官勇明,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第三人官勇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智玲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