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21号
原告:***,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金,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合肥凤凰城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港广场13号楼1901室。
负责人:官勇明。
第三人:官勇明,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第三人官勇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智玲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