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陕西唐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威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路甲字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威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唐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324元。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