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026号 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 打印:***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