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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026号
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建工威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
打印:***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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