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1872号
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933556。
法定代表人:曾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1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3406522Y。
法定代表人:代廷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32514.88元。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32514.8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