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1872号之一
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筑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经审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其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本院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立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应琨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