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114号
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曾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锐,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洪,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廷勋,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0元,由原告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