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成润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地景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555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赟,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地景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曾炯。
被告:曾炯,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大地景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3元,减半收取121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伍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