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321814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台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005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80055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1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756149元,以人民币75614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4年8月1日至裁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33132元。因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苏05执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7443.63元及利息,案号(2016)苏0585执1520号,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585破申19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对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因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19)苏0585破20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宣告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故相应执行案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585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