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818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688号A1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上***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承建了庆华苏拉宫科研中心工程项目,之后被告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分包给我公司,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3年6月完工。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欠付工程款余额为234,421.6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4,421.60元、利息56,261.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申请人住所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伊宁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高 峻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