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淳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50号 起诉人:四川淳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52号1栋1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四川淳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冠公司)以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晖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晖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施工款549372.10元及利息暂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起诉人为圣晖公司承接的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无尘区二次配套项目负责具体施工任务,总承包价为1945590元。起诉人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施工款,已构成违约。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对履约争议无法达成协议涉讼时,同意以甲方(圣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但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为法律规定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双方就管辖法院的选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不在苏州市虎丘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碍难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淳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进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