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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91民初161号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625302,15元;2、判令被告以人民币262530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21曰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8年11月25日为人民币433344.2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相关环境控制工程,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2673597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预付款支付前,原告需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被告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每月依实际请款金额扣留10%做为保留款;整体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含提交竣工资料、相关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竣工图),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要求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5%;5%的保修金,质保期三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其后,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又分别就上述工程的新增工程部分陆续补充签署多份协议,增加工程金额合计人民币1,085,38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按照约定开具合同项下对应的发票,且上述工程项目已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6月21日,双方确认上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3,758,982.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人民币2625302.15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就被告及兄弟公司实联长宜(盐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共同拖欠原告及***保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3933735元(不含保修金),向原告及*****公司共同提出《实联长宜工程欠款还款计划》,但被告及实联长宜盐城公司均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上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该些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经被告竣工验收通过,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除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未按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包括付清余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对于本金数额2625302.15元无异议,其中包含10万元已经到期的质保金,利息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开始算。对于已付款以及原告陈述的合同诉讼标的形成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相关环境控制工程,工期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20日,合同总价2673597元,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整体完工后,工程进度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办理合同竣工验收后(含提交竣工资料、相关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竣工图),质量等级达到合同要求并办理完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5%的保修金在质保期三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2015年5月15日,双方就注液车间增加设备仓库、维修间工程、淮安厂合作车型展示厅规划新增轻质隔断签订订购单,总价113000元,约定本工程是EPC发包工程,质保三年,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款。2015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淮安厂一新增包装区统包工程、增设隔间工程等,总价730000元,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整体完工后,工程进度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10%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一年。2015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淮安厂一注液车间活性炭吸附塔工程,总价242385元,工程款支付约定:整体完工后,工程进度支付累计总额为合同价款的90%,10%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一年。上述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工,2017年6月21日办理竣工验收。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被告工程施工所需签订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经审查,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依法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款项支付,除第一份合同约定的5%保修金外,其他款项均已至付款期,被告应立即支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经审核原告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2625302.1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算至2018年11月25日金额为433344.26元,之后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312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