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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锐捷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3407号之二 申请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锐捷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北路15-28号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锐捷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3407号民事裁定,冻结锐捷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3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锐捷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