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31民初1878号
原告:明水县润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
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拜泉县鲲鹏盛世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原告明水县润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拜泉县鲲鹏盛世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明水县润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水县润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9.00元,减半收取计8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