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鉴定、调解。
被告十堰瑞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荣华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诉被告十堰瑞辉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实际收取1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