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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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603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701室。
责任人:***。
被告: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333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黄河大厦41幢7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