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603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701室。 责任人:***。 被告: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333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黄河大厦41幢7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