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黄河大厦41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一审被列为第一被告,住所地在泗洪县城,被上诉人***在一审被列为第二被告,在以往的涉案工程相关案件中,***很少出庭应诉,且***家房屋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执行拍卖,原审案涉合同履行地在睢宁县,本案应遵循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既然被上诉人***原位于上述居住地房屋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拍卖,属于居无定所,下落不明,应认定没有明确的住所,本案应移交泗洪县人民法院或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乡,近年来,一审法院受理了数起以***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能够确认被上诉人***另一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被上诉人***此处住所亦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依据***住所地确认其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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