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016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黄河大厦41幢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1753720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