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51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1753720K,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4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偿还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7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16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3年4月23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2023年4月2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四、2022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3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3年4月23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324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