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459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黄河大厦41幢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333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亿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减免。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