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7678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申请人:广东图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虹岭路***边村村口综合楼4楼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78285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八路以东、海八路以南地段(89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2932163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图强建设有限公司、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图强建设有限公司、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00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图强建设有限公司、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00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35.0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