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公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保371号
申请人:丹阳市公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7688K,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文捷。
被申请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61544694Q,住所地扬州。
法定代表人:管兴宏。
申请人丹阳市公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丹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