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954号
原告: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管兴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木洋,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市政建设处,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史可法路37号。
责任人:吕秀龙。
原告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乔玥
书 记 员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