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管兴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00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和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机动车和本市汤汪路58号不动产,但本院为上述财产轮候查封法院,无处置权,也未实际控制相关机动车;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向次债务人送达了协助执行函,但次债务人尚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于2022年5月10日上门,发现被执行人大门关闭,未实际经营。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查询信息、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伞**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