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2904号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城东1公里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利思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