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原告:***,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原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城东1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0973284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150元,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涉案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份,六原告在定陶区回迁房施工工地干外墙保温业务,完成工程量2050平方米,应该工程款49200元。同时,六原告还在该工地干零活,计款2250元。两项共计51450元。后被告支付27300元,剩下24150元没有支付。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定陶区回迁房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涉案工程位于定陶区,本案不仅不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而且超出了移送管辖的期限,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