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2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恣,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招,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
上诉人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和解,于2018年9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