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398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城东1公里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09732842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招、***、定陶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