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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长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栾爱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