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

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华嬉云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501号

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A区酒店式公寓10层102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888号康博公馆1栋A塔24层2401室。

法定代表人:滕略成,董事长。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郑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