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在(2020)鲁1491执731号一案中保全了55万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鲁1491执731号案款550000元案款至本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才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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