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

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437号
原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A区酒店式公寓10层102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888号康博公馆1栋A塔24层2401室。
法定代表人:滕略成,董事长。
原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游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