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2465号
原告: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长青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计895.5元,由乐陵市兴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