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7执216号
湖南联顺建设有限公司、桂东县沤江镇卫生院:
本院执行的湖南联顺建设有限公司与桂东县沤江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桂东县沤江镇卫生院于2020年7月29日自动履行工程款377279.97元、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9038.70元至桂东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款专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