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104民初8842号
原告湖南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民建筑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安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蜜纯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汤琳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安民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繁,第三人融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项目系第三人融安建设公司承包给原告安民建筑公司,原告安民建筑公司具备劳务施工相应的资质,被告***系经原告安民建筑公司钢筋班组长介绍进入涉案项目工地工作,当天下午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故原告安民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在申请仲裁时要求确认其与原告、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为了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当认为其仲裁请求中包含了要求确认由原告、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概括请求。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不是按行政区划进行划分,而是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机关不同进行的划分,故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提出的仲裁申请有管辖权。仲裁委所做仲裁裁决为非终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做出后,原告安民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撤销的前提。综上,对原告安民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民建筑公司承包了第三人融安建设公司承建的汉唐世家部分项目的劳务。2020年10月13日,被告***经原告安民建筑公司钢筋班组长介绍进入涉案项目工作。当天下午被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2020年10月15日被告***前往湖南省财贸医院住院治疗,后未再前往项目工地上班。被告***此后又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其与原告安民建筑公司、第三人融安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29日,仲裁委裁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裁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送达至各方当事人,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第三人融安建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养护;城市桥梁养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销售标识牌、指示牌;公路工程建筑;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驳回原告湖南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湖南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蜜纯
法官助理周佳怡 书记员汤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