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9115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双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茶元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P7PQGXE。
经营者:唐建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石马社区竹塘中路426、428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4RHD9P。
法定代表人:吴翔。
被申请人: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4栋3层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93287587U。
法定代表人:速卫。
被申请人:吴翔,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双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双建材租赁部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湖南华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翔、***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双建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华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翔、***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