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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3357号 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2月19日,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