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龙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2民初91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

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金穗园小区大门右边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葛龙潭,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龙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龙潭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龙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龙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费用398元)。

审判员  沈亚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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