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葛龙潭、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96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葛龙潭,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南苑办事处乌鲁木齐南路406号(老客运站出站口旁)。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葛龙潭、新疆众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斌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