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8308号
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南段川南机电商业城(B区前排)第三层单元322-1、322-2。
法定代表人:雷先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霄,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9层4号。
法定代表人:申周。
被告:成都市合盈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16栋5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武锋。
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合盈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合盈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由原告自贡市珠迩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