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4379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伍,王政啟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其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九层四号。
法定代表人:申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万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