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云兴木业有限公司、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759号
原告:自贡市云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柏林街1号川南英祥钢材物流市场16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吴忠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9层4号。
法定代表人:申周。
原告自贡市云兴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齐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自贡市云兴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贡市云兴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思语
书 记 员  熊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