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668号
原告:***。
被告:智恒国。
被告:江苏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加强。
被告:江苏润城温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道。
原告***与被告智恒国、江苏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城温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因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