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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吊篮租赁服务部与江苏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4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崇川区顺通吊篮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1RXE0951,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石亚军。
被执行人:江苏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0534878604,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侍孝强。
申请执行人崇川区顺通吊篮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崇川区顺通吊篮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