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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17)津72执11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达成,由被执行人分三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1月30日前、2019年5月30日前和2019年6月30日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7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祝年代理审判员*彦军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