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0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范杨小区四幢1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笔岗大路39号一栋五、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诉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6元,减半收取17858元,由上诉人南通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