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4566号
原告: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古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段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霞,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利美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耿晓飞
法 官 助 理 聂丽娟
书 记 员 李思宇